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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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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 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 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 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件。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标的额收费标准。 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5%。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3%-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1%。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1%-0.5%。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四、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案件,二审应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标准收费。 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包括风险代理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 五、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律师提供非诉除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代理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收费的最高不得超过三倍。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代理案件服务收费标准》第一、二条

第2种观点: 湖北省实行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办理涉及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0,000元以下免收。100,001元至1,000,000元1-5%。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3种观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兴安区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兴安盟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多少?一、计时收费。(一)适用范围:全部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上述标准执行。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1000元-5000元/件。3、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收费1000元-5000元/件。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标的额收费标准。1万元(含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5%。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5%-4%。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4%-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3%-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1%。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1%-0.5%。5000万元以上部分0.5%。四、上述收费标准,是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案件,二审应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代理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标准收费。案情复杂疑难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包括风险代理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三倍,五、协商收费。(一)适用范围: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二)律师提供非诉除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等采取协商收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六、代理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收费的最高不得超过三倍。兴安区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兴安区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最新规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兴安区律师收费规定?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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