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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的?

2024-12-25 来源:宝湾财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辽宁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2月,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各市需根据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本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1620元,二档标准1420元,三档标准1300元,四档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16元,二档标准14元,三档标准11.8元,四档标准10.6元。1、到手工资增加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最低工资上调,意味着你的到手工资也会跟着上涨,这是最直接的影响。2、病假工资上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病假工资也会相应增加。3、带薪休假工资上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如果你的基本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的话,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你的到手带薪休假工资也会有所增加。4、失业保险金提高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最低工资上调后,失业员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会相应的增长。5、试用期工资提高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试用期工资也将提高。6、单位停工、停产,报酬将增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山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3、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1种观点: 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组(村)有镇管、封闭运作,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也可用于补贴村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镇集聚发展区范围:曲阿街道、云阳街道、丹北镇北部、界牌镇。做强中心城镇,辐射带动乡村地区一体化发展,推动乡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进程。镇村布局应对策略1、基于村庄基础条件,选取人口相对较大、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村庄,建设用地相对集约的村庄,并按照1000米的公共服务半径校核确定规划发展村庄;2、设施配套体现级差效应,促进集聚集约;3、积极开展村庄用地整理,促进集中集聚建设,注重节约土地;乡村休闲发展区范围:访仙镇、曲阿街道东部、丹北镇南部、延陵镇西部。凸显生态、历史文化特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发展旅游业,并与农业生产相结合。镇村布局应对策略:1、基于村庄资源条件,如自然山水、历史文化、特色农业和手工业,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村庄,在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配置基础上,重点培育特色村;2、设施配置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根据特色类型,配置特色化的公共服务设施;3、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村庄发展及乡村旅游设施建设;乡村田园发展区范围:司徒镇、陵口镇、吕城镇、珥陵镇、导墅镇、皇塘镇、延陵镇东部发展目标着重加强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观光农业。镇村布局应对策略:1、基于村庄基础条件,选取人口相对较多,建设用地相对较大、设施相对较好、交通方便等条件的村庄,并按照500米的公共服务半径校核确定规划发展村庄;2、完善乡村地区设施配套,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各项需求;3、积极开展村庄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有条件适度新增建设用地,农房更新建设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促进集中集聚发展;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3种观点: 依法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集体土地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六第征收(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一)征收(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二)征收(用)精养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收(用)一般鱼塘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三)征收(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四)征收(用)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五)征收(用)未利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六)征收(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耕地被征收(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低于每亩1400元的,按1400元计算;在册菜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每亩1800~2000元。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000元。被征地农民人数按以下公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收(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征收(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安置人员。征收(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及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突击抢栽的,不予补偿。特种经济作物补偿由用地双方协商解决。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收(用)地单位在将征地方案报至批准机关前,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当将8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组(村)有镇管、封闭运作,该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也可用于补贴村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