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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保释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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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保释需要什么条件

以下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人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机关执行监视居住需要什么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则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三、机关指定监视居住需要什么条件?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机关指定监视居住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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