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不可以继承。但是宅基地上建造的一些房屋是属于村民个人建造、个人所有的,是可以继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权利是作为土地使用权利的其中一部分,属于当地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宅基地的使用权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财产权,与农民个人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
一、宅基地继承有哪些法律依据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法律规定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身份性:只有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才有权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无偿取得。
3、有限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无使用期限:在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取得,使用权人可一直使用下去。但是,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村民可通过重新分配获得宅基地。
我国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可自由处分。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可以转让,但它可以随着房屋一同转让。如果村民自愿将其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由于双方的身份同一,可以认定这种转让行为有效。
如果村民将其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由于双方身份不具有同一性,而且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城镇居民不得享有,因此,一旦城镇居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房屋,就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所以身为城镇居民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使用农村宅基地,如果产生房屋买卖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以上土地管理规章关于宅基地使用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的规定,属无效行为,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